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
工會的會員資格
目前,中國大陸地區雖然存在著大量的工會組織,但都被普遍認為已經名存實亡,工會已經成為企業和黨委、政府內部的一個職能部門,並由企業和黨委、政府組織 高層對工會進行人事任命,已經沒有相對獨立的組織和行動。大多只是在某些節日進行像征性的小福利發放及組織娛樂活動組織。並不能代表廣大員工的利益,尤其 是國企工會,在某種程度上代表的是資方利益。這就涉及到一個工會會員資格的問題,這裡尤其要提到高級管理人員是否能成為工會會員的問題,高級管理人員決定 的是組織的決策和更廣泛的戰略,而這些政策與戰略則由企業的權力等級中較低級別的管理人員來執行。
那麼代表企業的所有者行使管理企業、制定政策、部署戰略權力的處於企業管理高層的“白領”,不同於職業工會一般的低層管理人員及普通雇員,盡管從表面上看他們也“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但這個群體的切身利益基於其特殊的職務身份而與雇主密切關聯,是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當雇主與雇員之間發生衝突時,他們不可能真正站在雇員的立場上為維護雇員的利益而與雇主進行抗爭。
馬克思曾經論述過,這些人的勞動具有兩重性,既是管理也是勞動,但這種勞動體公所健保現 了資本對於剩余價值的追求,是資本的人格化代表。這種身份,也是與工會的性質不相容的。我國大陸地區的工會立法,對公有制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和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代表是否可以加入工會,都未做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公有制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外商投資者中方代表加入工會都為工會健保引起爭議,因此才會出現剛才所說的國企工會代表資方的利益這樣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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